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1、概念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均应当遵循的准则2、97年《刑法》第3、4、5条明确规定了三项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意义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二保障人权原则刑法实施的全过程及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对人权的保障三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观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四个传统的派生原则形式侧面①成文法主义原则即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②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原则即重法不适用于其施行之前的犯罪③禁止有罪类推原则即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居用④禁止绝对不确定刑原则即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利种和刑度3、两个新的派生原则实质侧面①明确性原则即刑法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而不得含糊笼统②适当性原则1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2刑罚应当与犯罪相适应刑罚手段不应残酷4、立法体现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5.司法适用罪刑法定与司法适用 罪刑法定与司法解释四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1、《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民族身份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政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具体体现①定罪上一律平等②量刑上一律平等③行刑上一律平等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的刑罚3、立法体现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4、司法适用①指导刑法适用、制约定罪的功能②正确处理好罪、责、刑之间的关系六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①罪责自负原则谁(犯罪主体)犯了罪就应当由谁(刑法的对象)承担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身任何人不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处罚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条件有机统一。缺少其中任何一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就不能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刑法的效力也叫刑法的追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时间有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①属地原则属地主义、领土原则以犯罪发生地为标准确定刑法的空间效力②属人原则属人主义、国籍原则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确定刑法的空间效力③保护原则保护主义、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确定刑法的空间效力④普遍管辖原则当一个国家既不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国也不是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国籍国甚至也不是犯罪行为的受害国时该国仅基于行为人所观的罪行是严重的国际罪行而对该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⑤折中原则折中主义综合原则混合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通管辖原则为补充的原则2、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① 关于“领域”1含义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以及领空2拟制船舶和航空器在国际法上被称为拟制领土3虚拟与现实领域相对的虚拟领域即网络空间问题②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经解决。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殊情况3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4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3、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不适用但书规定4、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5、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主要指的是有限的普遍管辖权而不是绝对的条件①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②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③原则上这些犯罪行为人进入我国领域被我国发现的我国有权力也有义务将其缉拿归案并遵照“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其进行刑事管辖6、管辖冲突问题①事实上的管辖冲突我国《刑法》第10条明文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②法律上的管辖冲突解决这一管辖冲突的原则是优先适用属地原则等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1、生效时间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公布后过一段时间才生效2、失效时间①明示废止②默示废止三刑法的溯及力1、概念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2、原则①从旧原则②从新原则③从旧兼从轻原则④从新兼从轻原则(所解决的是如何选择、适用新旧刑法的问题)3、规定:《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宗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十五章 刑法制度(二)累犯1、概念曾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一定期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2、惯犯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以此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作为生活或者挥霍、腐化的主要来源并养成恶习的犯罪分子3、再犯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4、①—般累犯1行为人犯前罪时已满18周岁2行为人所犯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②特别累犯1特殊的故意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特别累犯。前罪后罪都是这三种罪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都非危害国家安全罪2刑度条件前罪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法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免除处罚的除外3时间条件任何时候再犯都构成特别累犯4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前罪只能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则可以是所有毒品犯罪5、法律后果①从重处罚②不能适用缓刑③不能适用假释④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三)自首1、定义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2、一般自首①自动投案 方式电信负责人被司法通缉准备委托亲友去规劝 司法解释中其他情况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待抓捕的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均可认定为自首但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在犯罪嫌疑人身上、随身携带物品、架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相关物品的不认定为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内容(1)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定罪事实及重影响量刑结果的事实(2)如实供述自己的身份信息→未影响定罪量刑即可(3)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4)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时间:在公安、司法机关掌握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前3、准自首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要求①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②与司法机关掌握或判决确定的属不同种罪行关系不密且罪名不同③对于共同犯罪人如实供述的内容应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大小相适应④从犯自首先交代自己,再交代自己的同伙⑤一人犯数罪(取决于如实供述的程度)1全部供述→全案自首2部分供述→(看种类)→异种罪供述谁谁自首同种看程度→大致相当供述谁谁自首主要罪行全案自首4.特别自首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行贿罪的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或介绍贿赂行为的行为5.单位自首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或单位直接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6.法律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八)非法拘禁罪1、概念与构成特征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①客体他人人身自由 只有拥有独立意志或自由能力的人才完全享有人身自由权②客观方面1行为的非法性2关于行为分式直接或间接 有形或无形3行为的持续性③主体一般④主观方面直接或间接的故意2、认定①本罪与非罪1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不宜认定为犯罪2理论上有未遂实践中只有成立与否问题②本罪向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转化问题③本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界限④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认定3、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第二十一章 侵犯财产罪(二)抢劫罪1、抢劫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①犯罪客体财产的所有权与他人的人身安全②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④主观方面故意2、转化型抢劫的条件转化型抢劫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①犯罪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与公民的人身权利②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者在交通工具上盗窃、欺诈、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的4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5其他严重情节的③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④主观方面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抢劫罪中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冒充军警人员持枪抢劫交通银行致户内多人死伤)①冒充军警人员抢劫②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③持枪抢劫的④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⑤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⑥入户抢劫的⑦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三)盗窃罪1、盗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①犯罪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②客观方面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④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⑤多次盗窃2年内盗窃3次以上⑥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⑦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健康的器械盗窃的⑧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