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对象本次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二、申报条件一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在一定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申报地区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3.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4.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5.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区域内的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申报总部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3.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4.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申报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负责事业部在一定区域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申报事业部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3.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4.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5.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初审申报时须提交基础材料和专项材料基础材料所有申报企业均须提交专项材料企业根据申报类别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事业部总部按要求提供。一初审基础材料1.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申报申请书。2.申报承诺书。3.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文件。4.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提供复印件。5.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或由100%控股母公司的上级公司提供。6.成立满一年以上的申报企业需提供近一年度审计报告。7.企业股权架构图含母公司、申报企业、子公司等需标明控股情况。8.申报企业出资凭证证明企业已实缴注册资本的凭证如银行入资凭证、FDI入账登记表等复印件。如已纳入外资统计的可不提供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相关佐证材料。二初审专项材料1.申报地区总部的需提供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2.申报总部型机构且为分支机构的非独立法人须提供深圳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3.申报事业部总部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或营业收入占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比例的证明。三初审要求1.申报企业的初审材料须提交至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正本。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提供目录索引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加盖骑缝公章。3.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4.申报企业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需提交刻录光盘2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四、办理流程1、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主动筛选符合条件企业并推送邀请函等信息至企业邀请申报2、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2026年3月30日3、申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至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原定时间2026年4月1日-5月15日现受理时间延长至2026年6月12日4、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5、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报送初审结果至市投资促进局6、市投资促进局复审7、作出认可/不予认可决定8、公示并颁发证书。